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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民法典的“變”與“不變”

              課程編號:57447

              課程價格:¥21000/天

              課程時長:2 天

              課程人氣:220

              行業類別:行業通用     

              專業類別:企業管理 

              授課講師:李令秀

              • 課程說明
              • 講師介紹
              • 選擇同類課
              【培訓對象】
              企業全部的員工、高級管理人員、法務、律師、政府工作人員

              【培訓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 助您了解《民法典》編纂的背景、重大意義、指導思想 和基本原則; 2、深度解析《民法典》對各民事主體的行為產生的深刻影響,在工作、學 習和生活中正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 3、幫助您快速學習和掌握《民法典》,系統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實務 運用技能。

              第一講: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編纂與立法發展
              二、民法典的體系
              三、民法典編纂的幾個重要問題
              四、《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規則的聯系與區別

              五、《民法典》對我們生活的改變與特點分析
              六、《民法典》意義
              七、《民法典》對商業經濟的影響
              八《民法典》的亮點


              第二講: 《民法典》之《總則編》
              一、 自然人
              1、民事權利和民事能力
              2、監護
              3、失蹤和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和民事權利能力及相關法律問題
              1、民事權利能力
              2、意思表示
              3、未成年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4、 民事法律行為何時生效?
              5、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6、欺詐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7、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8、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三、代理
              1、代理分類
              1) 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2、表見代理
              3、代理權終止
              4、 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分類 2)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5、訴訟時效和訴訟期間
              四、 法人
              1、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為效果和越權行為的法律效力

              2、股東濫用權利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3、股東撤銷決議權
              4、法人的解散與清算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第三講、《民法典》之《物權編》
              一.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二、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
              1、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 優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 小區自治
              2) 小區共有部分使用
              3) 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
              2、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適當降低業主作出
              決議的門檻。
              3、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三、 創設居住權,沒有房產證也可約定永久居住
              1、立法目的
              2、含義
              3、居住權的生效要件
              4、居住權撤銷方式
              5、居住權限定條件
              四、新建房屋所有權的確定規則

              1、確權規則的判斷
              2、相反證據
              3、處分中房地一致原則
              五、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1、明確 70 年產權到期的解釋
              2、產權到期續費的規定
              六、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
              1、補充了有關清償順序的規定。
              2、對于抵押物價款的債權擔保賦予優先效力。
              3、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
              4、物權變化
              1) 物權的保護及其體系化
              2) 不動產登記與不動產權屬確認
              3) 動產交付與動產物權變動
              4) 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規則
              七、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部分的主要內容
              2、.擔保物權部分的主要變化及其背景
              3、擔保物權部分的重點難點問題
              1) 動產擔保與特殊動產擔保的物權變動問題
              2) 如何理解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3)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效力的例外情形

              4) 非典型擔保與民法典中擔保物權體系
              5) 關于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是否允許設立擔保物權
              6) 實踐中最高額抵押的常見裁判規則
              7) 擔保物權期間問題
              8) 抵押物轉讓規則變化的現實意義
              9) 應收賬款的質押實踐操作問題
              10) 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
              11) 實踐中常見的擔保物權消滅情形及適用
              八、 《民法典》擔保新規
              1、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作 出約定。
              2、關于保證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4、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
              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變化
              6、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為 6 個月
              7、最高額保證參照適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8、債權轉讓需要通知保證人才對保證人有效,認可禁止債權轉讓條款的
              效力。
              9) 債權人可以就債務轉移后保證責任承擔另行作出約定, 第三人加 入債務的,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10) 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權利消滅之日起算。
              11) 保證人的追償權與代位權, 取消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
              12) 調整了不得為保證人的情形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第三講: 《民法典》之《合同編》
              一、合同編變化
              1、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 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
              度。
              2、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
              3、完善格式條款
              4、增加預約合同
              5、完善代位權和撤銷權
              6、細化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
              7、增加債務清償抵充規則
              8、有名合同改為典型合同
              9、增加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的典型合同
              10、買賣合同完善,細化了質量異議
              11、增加了租住同權住房制度
              12、細化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3、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
              14、增加了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15、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
              16、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17、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18、是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
              二、 合同編的具體內容
              1、合同的一般規
              2、合同訂立的要點
              3、合同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保全
              6、違約責任
              7、典型合同 1)買賣合同 2)運輸合同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第六講:《民法典》之《繼承編》
              一、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
              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 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四、完善債務清償規則。
              五、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修改
              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
              六、完善代為繼承人制度
              七、改變同一事件中死亡,確定死亡時間八、改善遺囑了遺囑效力的規則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第七講:《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編》
              一 、侵權責任法修改的原則和價值理念
              二、優化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三、增加自甘冒險的規定
              四、修改人格財產利益保護規則。
              五、限制人格物損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六、增加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七、修改公平責任規定。
              八、修改委托監護的責任分擔規定。
              九、修改用人單位責任規定。
              十、修改個人勞務責任規定。
              十一、完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中的賠償權
              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規定。
              十三、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
              十四、完善盜搶機動車責任規定。

               

              第四講:《民法典》之《人格權編》
              一、人格權概述及修改意義
              二、明確了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三、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
              四、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 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
              五、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并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的情形作了規定。
              六、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
              七、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進 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 間。
              八、規定對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
              九、規定人格權收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十、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十一、性騷擾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第五講:《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
              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 婚姻家庭編修改的意義和作用
              二、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
              三、是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
              三、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四、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五、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六、夫妻共同債務
              七、增加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處理
              八、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九、擴大收養人的范圍
              十、擴大收養人數
              十一、增加收養人禁止性規定
              十二、增加民政部門收養評估
              都有經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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