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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一:常用電力法律法規介紹

              課程編號:55021

              課程價格:¥17000/天

              課程時長:2 天

              課程人氣:221

              行業類別:電力煤炭     

              專業類別:管理技能 

              授課講師:謝彤

              • 課程說明
              • 講師介紹
              • 選擇同類課
              【培訓對象】


              【培訓收益】


              引 言:
              現在是依法治國的時代,也是一個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會出現很多新問題、新政策、新法律,這就需要我們有跟上時代節奏的新思維,學會用法律角度看問題做事情。
              一、學習電力法律法規的意義
              1.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是建立學習型企業的需要。
              2.是依法維護電力經營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的需要。
              3.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護電力設施和反竊電的需要。
              二、我國現行的電力法律法規
              我國已經發布的電力規章有哪些?在座的各位學員知多少?電力常用法律法規涉及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和通知復函78部(個),是學習、研究、了解、把握電力企業規劃、建設、生產、運行、檢修、營銷和管理的必備武器。
              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
              法律形式 制定機關 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行政規章 國務院所屬部委 《供電營業規則》、《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
              地方性法規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
              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 《**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我們電力行業的基本法律,是其他所有法規章程制定的依據。共75條。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6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1、意義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2、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3、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5、第三十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7、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8、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0、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于1996年4月17日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實施。共九章四十五條。
              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八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2、第十五條: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3、第二十條: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4、第二十一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但是抗旱用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5、第三十條: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7、第三十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8、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共六章三十二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7年9月15日發布,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并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下面著重和大家探討一下電力設施保護的問題。
              1、電力設施保護的意義
              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必須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2、電力設施的保護原則
              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3、供電企業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
              (1)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4)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4、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1)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3)電力線路: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4)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
              5、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見表2。
              表2 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一般地區)
              電壓等級(kV) 1~10 35~110 154~330 500
              導線邊線延伸距離(m) 5 10 15 20

              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見表3
              表3 各級電壓導線邊線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最大風偏)
              電壓等級(kV) 1~10 35 66~110 154~220 330 550
              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m) 1.5 3.0 4.0 5.0 6.0 8.5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見表4。
              表4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m)
              最大風偏 最大弧垂
              35~110 3.5 4.0
              154~220 4.0 4.5
              330 5.0 5.5
              500 7.0 7.0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一般為:
              (1)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m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2)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m)。
              (3)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6、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1)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2)向導線拋擲物體。
              (3)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m的區域內放風箏。
              (4)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氣設備。
              (5)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6)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
              (7)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8)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結探、開挖成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9)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10)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水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11)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7、電力設施保護方法
              (1)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2)不得燒窯、燒荒。
              3)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4)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2)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供電部門許可,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1)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柱、鉆探、開挖等作業。
              2)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3)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4)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1)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3)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購電力設備器材。
              (4)供電所日常做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1)防外力破壞工作。
              2)安裝漁塘警示牌。
              3)懸掛、張貼電力設施保護標語、宣傳畫等。
              4)發放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宣傳物品。
              5)到社區、學校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活動。
              6)對屬地范圍內的輸、配電線路進行巡視。
              8、電力設施管理規定
              (1)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1)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2)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2)出現下列行為之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1)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2)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3)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4)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3)出現下列行為之一,應給予懲罰:
              1)對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3)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供電營業規則》共107條。1996年10月8日,由水利電力部發布。
              1、第六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1、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2、高壓供電:為10、35(63)、110、220千伏。除發電廠直配電壓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級的電壓應逐步過渡到上列額定電壓。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自行采取變壓措施解決。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2、第二十一條: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貼費并受電工程開工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注銷。用戶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供電方案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視情況予以辦理延長手續。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
              3、第四十一條: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戶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有關標準設計和安裝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除電網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外,用戶在當地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壓供電的用戶功率因數為0.90以上。其他電力用戶和大、中型電力排灌站、躉購轉售電企業,功率因數為0.85以上。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戶,供電企業可拒絕接電。對已送電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督促和幫助用戶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采取措施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供電企業可中止或限制供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4、第五十七條: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持續時間。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千伏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5、第六十條:供電企業應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編制事故限電序位方案,并報電力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后執行。
              6、第九十八條: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2、其他用戶:(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三、典型案例分析(“條例+案例+自由討論”)
              (一)電力設施保護
              2011年8月,某供電公司管轄的10kV線路受原告所種樹木影響,直接影響該線路的安全運行。為確保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無理索賠,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風下雨,樹木接觸導線,造成線路多次短路跳閘。為了保證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已強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經查,10kV電力線路建設在先,原告種樹在后,且未經供電部門同意。
              問:供電公司有強行砍伐權嗎?請說明理由。
              答:供電公司有權強行砍伐,理由是:
              (1)《電力法》第六十九條對處理“線”、“樹”相鄰關系規定的“在先”原則。 引出: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引出: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10kV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原告后種植的樹木在保護區內,并實際上已危及了電力設施運行的安全,給供電公司造成了損失。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力企業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樹木補償費、植被恢復等任何費用。 引入: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的。
              (二)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
              2012年7月10日,某工業客戶配變低壓零線燒斷,正常運行的220V電壓突然升高至380V,該單位部分職工家用電器燒壞,受害人認為配電設施產權人和供電公司對此事故負有責任,將兩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8254元。
              問:供電公司是否有責任?請說明你的觀點和依據。
              答:供電公司沒有責任。
              根據《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供電企業承擔責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須是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低壓線路上,必須是供電企業的責任引起的電力運行事故,該案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所以,供電公司沒有責任。
              引出:第四條 由于第三條列舉的原因出現若干戶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條 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田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
              (三)民事賠償
              2011年,某供電公司在10KV線路巡視中,發現某村村民張XX,在10KV線路保護區內建設二層住宅樓,當場進行勸阻,并向房主下達了《安全隱患通知書》。房主未聽勸阻,也拒絕在《安全隱患通知書》上簽字。不久,施工人員鄧X遭高壓電擊,從二樓頂摔落地面,造成左顳頂部顱骨骨折,硬外膜血腫伴右側肌力減退。
              涉案10kV線路產權屬該供電公司,現場測量10kV裸體導線對樓頂距離1.78米,房主張XX建房承包給李XX的建筑隊,鄧X與李XX系雇用關系,每天支付工資30元。
              鄧X向法院起訴,要求施工建筑隊隊長李XX、房主張XX、某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出院后期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98148元及后續治療費。
              問:(1)三被告各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沒有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分析:(1)三被告的責任分別是:
              1)建筑隊隊長李XX系工程承包者,知道張XX所建樓房上方有高壓線,存在安全隱患,卻仍施工建樓,疏予管理,致使原告受傷,鄧X與李XX系雇用關系。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雇員在按照雇傭活動中自身受到損害的,應以雇主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李XX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房主張XX明知所建樓房上方有高壓線,但不聽電力部門的勸阻,堅持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建房,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某供電公司不承擔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某供電公司應承擔高壓供電致人傷害的特殊侵權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之規定,某供電公司具備免責事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原告鄧X自身有過錯。鄧X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道在高壓線下作業的危險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之規定。應當減輕被告人所承擔的責任。
              (注:法院判決:建筑隊隊長李XX承擔70% 的賠償責任;房主張XX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鄧X自負10%的責任;某供電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竊電
              2004年6月,某供電公司在檢查用戶用電情況時,發現某賓館計費的三相四線電能表的表尾鉛封有偽造痕跡,且打開該電能表表尾蓋,發現其一相電壓虛接,用電檢查人員現場判定該用戶竊電,取證后立即向該賓館下達《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并對其中止供電。該賓館負責人對供電公司的檢查行為不予配合,并拒絕在通知書上簽字。
              停電兩周后,該賓館負責人向供電公司遞交“恢復供電申請”,并補交了電費,承擔了違約使用電費,供電公司即對賓館恢復了供電。但2004年7月,賓館以供電公司違約停電給賓館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訴稱:供電公司在用電檢查時以發現電壓虛接,即認為原告竊電,證據不足。被告停止供電的行為違法,原告補交電費和承擔違約使用電費的理由是為了恢復用電,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為原告恢復榮譽、退還已承擔的違約使用電費,賠償因停電造成的經濟損失。)試分析:
              (1)作為用電檢查人員你認為該賓館是否存有竊電行為?
              (2)你將以什么理由向法院進行抗訴?
              分析:(1)該案中的“賓館的計費電能表的表尾鉛封有偽造痕跡,電能表表尾盒電壓虛接”的現象,分別符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禁止竊電行為中的“(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鑒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的竊電行為,因此認為該賓館的竊電行為成立。
              (2)抗訴理由如下:
              1)供電公司依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用電檢查行為合法有據。
              2)被告的“計費電能表的表尾鉛封有偽造痕跡,電能表表尾兩相電壓與電流連接片脫開”的現象,符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所規定竊電的表現形式,應認定為竊電行為。
              3)供電公司應向法院提交拍攝的原告竊電現場照片、偽造的鉛封封印,原告正常月份的用電量電費清單,原告補交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單據等證據。
              4)《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承擔補交電費3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雖然原告未在《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上簽字認可,但原告補交電費和承擔違約使用電費的行為,足以表明原告認可了自己的行為,現在又翻供否認,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其他用電營業
              某抄表員工作一向認真仔細,一日抄表發現某居民用戶用電量突增,查實該用戶在家私設熨燙房,承接業務,于是告知用戶已變更用電性質,應立即更改電價,用戶家人員回復老板不在,請抄表員與老板協商。抄表員回到供電所,直接發起改類申請變更了該戶電價。當月電費發行后,客戶來電投訴供電公司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把該戶的居民用電改為了商業用電,用戶認為此舉屬刪改合同內容,表示憤慨并投訴,要求核實處理。
              試分析:本次事件違反哪些電力法規:
              (1)《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國家電網公司電費抄核收工作規范》第十九條(三)發現客戶電量異常、違約用電、竊電嫌疑、表計故障、有信息(卡)無表、有表無信息(卡)等異常情況,做好現場記錄,提出異常報告并及時報職責部門處理。
              四、思考與練習
              1、在10kV線路防護區內釣魚,違反了哪些電力法律法規?
              (1)我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備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導線拋擲物體,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甩竿釣魚屬于違反此條規定的行為。
              (3)電力行業標準《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第五條第16項規定:演戲、放電影、釣魚和集會等活動要遠離架空電力線路和其他帶電設備,防止觸電傷人。
              2、請根據您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結合實際工作,談談你認為在計劃檢修中斷供電時應注意的問題。
              答:(1)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時間問題。
              (2)發布計劃檢修停電通知時,停電公告的提前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經辦單位嚴格遵守發布停電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電,避免失誤。
              《供電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3)停電的次數問題。
              《供電營業規則》五十七條規定:“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和停電持續時間。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4)恢復供電的時間問題。
              《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供電監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5)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注意的相關問題。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事先通知用戶或公告。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公示通知或專門通知的具體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約定采用電話通知、書面通知或新聞媒體公告。
              3、請總結歸納可以中止供電的情形包括那些?
              答:根據有關法律條文,可以中止供電的十類情況是:(1)供電設備檢修;(2)依法限電;(3)嚴重的違約用電或拒不改正的;(4)拖欠電費的;(5)諧波電流、沖擊負荷、非對稱性負荷等超標且限期不改的;(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7)緊急避險的;(8)受電裝置不合格且限期未改善者;(9)拒不交付違約用電相關費用的。(10)盜竊電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經批準即可中止供電,但事后應報告本單位負責人:(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2)確有竊電行為。
              五、課程總結
              通過本次電力法律法規的學習,我相信大家感受最深的是: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來解決?,F行的電力法律法規是維護咱們電力經營者的一把有利的武器,法律法規也同時維護電力投資者、電力客戶的合法權益,我們要合理運用電力法律法規,起到保護自己、規范自身行為言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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